Nch 隱私權聲明 在網站上發布八個新貨和二手貨廣告的人不一定是「經銷商」。 國家當局和法院的任務是確定國家規定是否旨在保護消費者利益。 該指令僅在其目的是保護消費者的情況下排除了國家禁止虧本銷售的規定。 如果優惠至少有一個要素是金融服務,則成員國通常可以禁止提供消費者連結優惠。 附件一第 31 點禁止以消費者支付金錢或承諾承擔費用為條件來驗證獎品的任何做法。 德國的一名教師決定在西班牙的度假勝地購買兩套公寓,以便讓其他人居住,然後在西班牙退休。 只要您在專業活動之外進行此操作,您就將被視為根據該指令您在西班牙的房屋的消費者。 它們不限製或完全排除履行合約義務的責任,也不對消費者強加承擔所有可能風險的一般和絕對義務。 另一方面,可選附加費包括可以透過其他免費登機方式避免的登機費,以及國內航班可選附加費所收取的增值稅(403)。 會計師事務所 在正常互動過程中,為了讓消費者做某事或接受某事(「嘮叨」)而重複發出令人不安的電話,可能會被視為持續性和不必要的招攬(附件一,第26點)(368)。 在操縱實踐的範疇內,術語「黑暗模式」是指通常納入數位設計介面的一種惡意影響。 暗模式可以以資料為中心和個人化,或在更普遍的基礎上實現,利用啟發式和行為偏差,例如預設效應或稀缺偏差(366)。 如果貿易商不按照這些商業活動領域的專業人員合理期望的專業知識和謹慎標準行事,可能會給消費者帶來嚴重的經濟後果。 除了對《UCPD》第5 條第(2)款規定的專業勤勉和《UCPD》第6 條和第7 條規定的欺騙行為提出擔憂外,附件一第5 條列出的上述行為可能屬於所載禁令的範圍。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適用於所有符合該指令實質範圍要求的“不公平商業行為”,無論其分類如何。 如果在企業對消費者的商業關係中使用暗模式,則該指令以及歐盟法律框架中的其他法律法案(例如《一般資料保護條例》)可以用來質疑此類做法的公平性。 將個別消費者或消費者群體的脆弱性資訊用於商業目的可能會影響消費者的交易決策。 根據案件情況,此類做法可能構成操縱行為,即貿易商對消費者施加“不允許的影響”,從而導致《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eight 台北會計事務所 條和第 9 條所禁止的侵略性商業行為。 在評估是否存在不允許的影響時,根據第9條c)點,必須考慮利用經營者已知的影響消費者判斷的具體嚴重案件或情況。 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2) 條和附件一第 22 點,可以針對社群媒體平台和使用社群媒體平台的第三方引用隱藏廣告禁令。 《電子商務指令》第 6(a) 條以及《視聽媒體服務指令》第 9、10 和 28b 條也遵循類似的揭露要求。 《數位服務法》和《數位市場法》的提案可能會進一步加強社群媒體平台在線上廣告方面的義務。 特別是,平台須遵守《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 條和第 7 條規定的透明度要求,要求平台在向消費者促銷、銷售或提供產品時不得進行誤導性活動和遺漏。 在涉及「免費信貸」優惠的案件中,消費者保護機構認為,如果消費者必須簽署包含額外費用的信用保險合約才能獲得「免費信貸」優惠,則屬於《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附件一第20點的範圍。 一家線上零售商在其網站上宣傳了許多產品,包括衣服和化妝品,因為它們對健康有各種積極作用(例如止痛藥、睡眠增強劑、除皺劑)。 國家當局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附件一將其列為禁止的欺騙性商業行為 設立公司 (255)。 此外,對於專業人士(即商人和醫生)的藥品和醫療廣告有具體的限制(即禁止)。 該領域的所有誤導性廣告案例(無論是否獲得授權的貿易商)都將觸發相關歐盟或國家規則的適用,並將受到相關執法和處罰制度的約束。 根據《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第 51(1) 條,該規定適用於成員國適用歐盟法律,也適用於成員國執行《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規定。 除此之外,該憲章還包含有關保護個人資料(第8 條)、兒童權利(第24 條)、消費者保護(第38 條)以及獲得有效補救和公平審判的權利(第47 條)的規定。 特定行為違反 TFEU 第 101 台北會計師 或 102 條這一事實並不自動意味著根據《不公平商業慣例指令》該行為也是不公平的(反之亦然)。 然而,在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評估商業行為的不公平性質時,如果可以認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2款所載「專業謹慎」的一般規定,則必須考慮違反競爭規則。 購買某些房地產開發案公寓的消費者註意到,樓房建成後,公寓沒有接通供水或供電系統。 相關資訊可能是關於《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1)(b) 條和第 7(4)(a) 條規定的「產品基本特徵」的重要資訊。 根據第 6 (1) 條 (e) 點,公寓與這些系統的連接需要額外的服務這一事實也很重要。 2021 年,消費者保護機構因在 Covid-19 大流行背景下違反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而對 three 公司設立 家航空公司處以總計 840 萬歐元的罰款。 在旅行限制解除期間,由於突發衛生事件,航空公司繼續取消航班並發放代金券,而不是向乘客提供退款,被認為違反了專業護理規則。 為了消除內部市場障礙並增加消費者和企業的法律確定性,它創建了一個統一的監管框架來協調國家規則。 因此,《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規定,即使是為了確保更高水準的消費者保護,成員國也不得採取比指令中包含的限制性措施更多的限制性措施,除非指令本身允許這樣做( 4)。 設立公司 委員會關於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在金融服務和房地產領域的應用的研究 (423) 表明,該例外被成員國廣泛使用。 研究表明,這些附加規則大部分由特定部門的合約前和合約資訊義務組成(424)。 它還發現,大量禁令主要涉及直銷和促銷做法 (425) 或利用脆弱性 (426) 或防止利益衝突 (427) 的做法。 會計 在某些情況下,要求消費者支付遠高於實際使用費用的商業做法也可能違反《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5(2) 條中所載的專業謹慎要求。 根據案件情況,侵權行為可以歸因於意見領袖和聯繫意見領袖並從推薦中受益的零售商/品牌。 這些規則的應用並不要求交易者進行編輯控制,儘管它可能在確定責任方面發揮作用。 貿易商/品牌應對違反上述規定,特別是第 5 條規定的專業注意要求負責。 本條的這一部分適用於參與這些欺騙活動的專業人士和消費者,只要他們可以被視為「代表交易者或為了交易者的利益行事」。 然而,它不適用於貿易商,尤其是在線平台,這些平台提供消費者評論的空間和訪問權限,而無需參與消費者評論的提交(發布)。 許多線上平台和個人貿易商為消費者提供了向其他消費者告知他們對不同產品或貿易商的體驗的機會。 設立公司 線上市場、搜尋引擎、專業旅遊評論網站、比較工具和社交媒體通常提供評論的機會。 因此,提供消費者評論的貿易商必須採取合理且適當的措施,以確保它們反映消費者對特定產品的真實體驗。 「評估」一詞應廣義地解釋為包括與等級評級相關的實踐。 在涉及線上約會服務的案件中,國家法院命令交易者在網路上推廣其服務時直接並持續披露您的姓名、地址、註冊號碼和電子郵件地址。 法院認為,商家未能在其網站上公佈其確切地址或電子郵件地址構成欺騙性遺漏,可能導致消費者做出原本不會做出的交易決定 (212)。 根據第 7 工商登記 條第(2)款,如果經營者未能說明特定商業行為的商業目的,如果這可能導致普通消費者做出他本不會做出的交易決定,則構成欺騙性遺漏。 國家當局對一家提供人壽保險產品但未在廣告中包含有關產品的重要資訊的交易商提起訴訟。 會計師事務所 經銷商聲稱,如果被保險人死亡,被保險人的保單親屬將獲得全額保險金。 然而,商家未能告知消費者,如果受保人在合約生效後的前 24 個月內非意外身故,其親屬只能獲得有限的保險利益 (189)。 一家金融機構將一種投資產品宣傳為低風險、五年期、優惠利率存款,並保證在到期時償還本金。 但實際上,投資者損失了資本的利息和大部分原始投資資本。 合約沒有明確提及消費者有14天的時間退出合同,而是僅提及了國家法律的相關條款,使用了不明確和誤導性的語言(165)。 對於外部硬碟、USB 隨身碟、手機和平板電腦等 公司登記 IT 產品來說,儲存空間或記憶體是決定性特徵。 消費者保護機構對一名貿易商提起訴訟,該貿易商宣傳的 IT 產品的儲存位置與其實際儲存位置有顯著差異 (156)。 同樣,一個消費者組織根據對各種品牌 IT 設備的研究提起了集體訴訟,該研究顯示廣告中的記憶體與實際記憶體之間的平均差異為三分之一。 消費者保護機構已對一名貿易商提起訴訟,該貿易商謊稱其消費貸款利率是市場上最低的。 此外,該交易商在廣告中歪曲消費者無論其信用度如何都會獲得貸款(155)。 然而,商家不能對某些消費者對其商業行為的所有可能解釋或消費者對此的反應負責。 「可信度」的概念涉及那些可能更傾向於相信給定陳述的消費者群體。 會計師 這個概念是中立且視情況而定的,因此它的目的是保護該群體的成員,無論出於何種原因,這些成員更容易受到某些商業行為的影響。 在誤導性尿布廣告假設過敏與零售商的尿布之間存在聯繫的情況下,國家法院認定普通消費者是幼兒的父母,他們對過敏沒有特殊的了解(143)。 這些指南涵蓋了許多問題,例如「關鍵參數」、「相對重點」和「直接和間接報酬」的概念,這些問題與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和消費者權利指令的排名透明度要求相關。 由於信用卡購買過程中缺乏明確的訊息,可能會導致經常性支付的實際成本被隱藏或小字印刷等問題,委員會和國家消費者保護當局於 公司登記 2021 年採取了行動 (221)。 這些系統不是由信用卡公司經營的,但他們有義務相應地通知客戶。 在付款窗口中,消費者在網上購物時輸入信用卡信息,通常是一次性支付金額,而不是定期訂閱。 記帳士 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和《支付服務指示》,必須告知消費者每筆支付交易的具體金額,包括經常性交易。 然而,如果特定商品存在與「雙重品質」相關的欺騙行為,執法機關也可以要求銷售相關商品的零售商採取糾正措施。 特別是,它們可能要求零售商在銷售點向消費者提供額外信息,從而確保消費者知道相關商品實際上與其他國家/地區銷售的商品不同。 由於《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不適用於企業對企業 (B2B) 關係,因此它不規範零售商和製造商之間 B2B 合約關係中此類執法措施的後果。 這種解釋是合理的,因為《不公平商業慣例指令》——與《不公平合約條款指令》第 6(1) 條不同——沒有規定合約後果。 例如,在購買黃金之前向消費者提供專家估價的經銷商被視為向消費者提供服務的經銷商。 在這種情況下,不公平交易行為指示適用,因此交易者不能歪曲黃金的真實價值或所提供服務的價格(例如隱藏「管理費」)。 關於印刷媒體廣告,法院承認「商業行為」的特別廣泛的定義,並且根據法院的判決,如果經濟經營者透過另一家公司進行商業行為,則可以適用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 不能引用《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特別是附件一中有關編輯廣告的第11 點來對付報紙出版商(126)。 法院提到歐盟缺乏關於印刷媒體的二級立法,並解釋說,該規定無意迫使報紙出版商防止廣告商可能存在的不公平商業行為(127)。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或其他歐盟二級法律未涵蓋的許多商業行為可能符合凱克判決意義內的銷售協議。 如果這些銷售協議導致基於產品原產地的法律或事實上的歧視,則屬於 TFEU 第 34 台北的會計師 條的範圍。 消費者保護機構將這種商業行為歸類為欺騙性行為,因為投資者獲得的有關所提供金融產品的資訊不充分且具有誤導性(159)。 第 6(1)(c) 條和第 6(1)(f) 條涉及有關交易者和銷售過程性質的不同資訊。 這也可能包括貿易商錯誤地聲稱或暗示他們有權在產品被選擇性分銷網絡覆蓋時銷售該產品的商業行為。 例如,此做法可能涉及一般消費者,或此做法針對的是一般消費者(第 登記工商 5 條第 (1) 款的 b 點),但同時,此做法也可能針對一群弱勢消費者。 一般來說,評估應該考慮實際接觸到的消費者,無論他們是否是商家想要接觸的消費者。 商家透過提供線上用戶評論來篩選負面評論的商業行為,即使相關交易決策涉及消費者而非被迫刪除或不發布負面評論的消費者的決定,也可能構成欺騙行為或省略。 商業實踐“可能與產品的促銷直接相關”,例如透過“提供在特定時期內可以以有吸引力的價格獲得該產品的資訊”(122)。 根據現有的判例,當商業行為不再與產品的推廣有直接關係時,很難界定界線。 財務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