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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歐盟創辦公司的一種有吸引力的方式
然後,它利用這些資訊向當時的青少年投放基於情感的廣告。 公司設立 社群媒體平台包含不同類型的廣告,例如原生廣告,它涉及將商業內容與非商業內容混合,並且通常以與用戶生成的內容相同的格式和位置出現(例如,在用戶的個人動態消息中)。 這在行動環境中更為明顯,因為內容可以佔據整個較小的螢幕。 合格會計師 內容通常由廣告主使用廣告平台上提供的發布選項來開發。 另一種常見的廣告類型是利用意見領袖,下一節將更詳細地介紹這一點。
生態設計指令 (323) 工商登記 允許委員會制定強制性最低要求,以提高產品的環境性能,包括可修復性和耐用性。 吸塵器(某些組件)(324)和燈泡(325)、洗衣機(326)、洗碗機(327)、冰箱(328)、電視(329)等已經有生態設計耐用性需求。 台北會計事務所 根據循環經濟行動計劃和支持該計劃的生態設計工作計劃 (330),正在為智慧型手機和平板電腦等其他消費產品製定新的生態設計要求 (331)。 生態設計要求通常伴隨著同一產品的新的或更新的能源標籤,這些標籤還提供有關產品能源效率和其他參數的資訊(332)。 此外,產品環境聲明必須與產品的實際環境影響相關,並且必須與有關零售商、其實踐和永續發展政策的更一般的環境聲明區分開來。
但是,最低價格必須是廣告中適用於某些產品的實際價格。 設立公司 消費者保護機構對一家電信服務提供者處以行政罰款,該電信服務提供者因提供該公司無法提供的服務而收取費用,並且未告知消費者這種情況(215)。 第 7 條第 (1) 和 (2) 款對貿易商規定了一項非常普遍的義務,即提供一般消費者做出知情購買決定所需的所有資訊。 對於線上市場上提供的產品,無論提供產品的第三方是否為貿易商,均以第三方向線上市場提供者提供的聲明為準。 對此,值得注意的是,在單一市場中,消費者普遍知道商品的自由流動和平等獲得商品的機會是有保障的。 在消費者眼中,品質的可控性和恆定性尤其體現在品牌身上。 設立公司 此外,諸如「原創」、「獨特」和「創始人配方」等常見於食品包裝等方面的聲明,進一步強化了品牌所有者的訊息,即該產品在所有市場上都具有一致的特徵。
如果沒有提供任何有用的信息,電動汽車租賃是「綠色」的說法可能會被認為具有誤導性。 特別是,如果汽車充電所需的電力來自不可再生能源,汽車租賃服務仍然會對環境產生負面影響(302)。 國家主管部門在競賽廣告中發現了使用擴增實境 (AR) 進行的直接通話。 讀者將 AR 應用程式下載到手機上並觀看與視訊資料相關的故事。 設立公司 故事的最後,應用程式中出現命運之輪,讀者有機會贏得音樂會門票。 會計服務 如果讀者沒有幸運地中獎,幸運輪旁邊會出現一個鏈接,鼓勵讀者“查看門票”。
法院明確表示,在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 條第(1)款和第(3)款評估欺騙性遺漏時,必須考慮上述因素,即使該指令的文本沒有明確說明這一點。 一些比較工具使用諸如“最佳交易”之類的語句來識別不一定是最便宜的交易,而是識別那些提供最佳性價比的交易。 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 條,隱瞞有關「最佳報價」聲明標準的資訊可能會產生誤導。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2)(a) 條涉及誤導性行銷。 除了《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5 條第(3)款外,由於《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附件一第 28 點禁止向兒童直接上訴,兒童享有特殊保護。 three 台北會計事務所 .7.部分更詳細地討論了這項禁令,其中還包括不強迫兒童直接購買產品或說服成人(「嘮叨」)為他們購買產品。
關於資訊內容,平台必須提供決定產品排名的主要參數的「一般」信息,以及這些參數與其他參數相比的「相對重要性」。 公司登記 線上市場必須採取措施,確保消費者根據商家提供的資訊收到有關商家身分的充分資訊。 事實上,如果市場不提供有關實際交易者身分的信息,從而造成市場是實際交易者的印象,則市場可能要對交易者的義務負責。 應用此要求必須考慮到貿易商的合法利益,例如保護商業機密或智慧財產權,當局必須將其視為機密。 權利要求中的利益不得導致不允許的影響轉移,即必須避免在產品生命週期的其他階段產生或增強其他不利環境影響,除非總體淨環境影響得到顯著改善,例如生命週期。 台北會計師 公認或普遍接受的方法對相關產品類型進行分析,並應由第三方審查。
根據案件情況,隱含主張可能包括使用與環境永續性相關的圖像(例如樹木、雨林、水、動物)和顏色(例如藍色或綠色背景或文字)。 附件一第 26 點並未禁止遠距行銷本身,而是禁止持續且不必要的招攬行為 (261)。 第 17 條也適用於美容療程、保健產品等商品或服務,如果這些商品或服務在行銷時虛假聲稱可以治癒疾病、功能障礙或失調。 消費者保護機構對電信服務供應商提起訴訟,該供應商未能告知消費者必須支付啟動費用才能使用所提供的服務。 後一種產品的屬性以及普通消費者通常不期望從給定產品類別或產品類型中獲得的限制性條件必須特別傳達給消費者,因為它們特別容易影響他們的交易決策。 例如,此類特徵可能包括對服務的持續時間或性質和性能的限制(例如光纖互聯網的類型),或商品的特定成分或規格(例如寶石的合成來源,例如鑽石)。 有關商品基本屬性的資訊已經可以在其外觀、包裝或標籤中看到,消費者在銷售時可以看到這些資訊。 對於更複雜的商品,可能需要在商店或線上頁面上的產品描述標籤上提供附加信息,以識別基本屬性。 國家法院認為,邀請消費者造訪網站以取得保險優惠的廣告並不構成購買邀請 (206)。 購買邀請是一個比廣告更狹義的概念,並非所有商業通訊都構成第 2(i) 會計 條意義內的購買邀請。 第 2(i) 條中定義的最後一部分(「從而使消費者能夠進行購買」)並未要求商業通訊提供消費者用於購買商品的機制(例如電話號碼或優惠券)。
例如,根據所討論的產品,如果忽略運輸等因素,有關環境友善性的比較聲明可能會產生誤導,特別是當這些因素對產品的環境足跡影響最大時。 該禁令包括強迫兒童直接購買產品或說服成人(「嘮叨」)為他們購買東西。 許多零售商多次抱怨這項禁令,表示很難區分針對兒童的行銷和針對其他消費者的行銷。 在本例中,一家公司向新客戶承諾,每招募一個新客戶就會獲得一筆獎金。 法院對消費者賺取收入的機會主要來自於將新客戶引入系統表示懷疑,並指出支付給現有會員的獎金僅部分由新會員預期的經濟補償提供資金。 法院也回顧說,附件一的規定不禁止特定做法,這一事實可能構成指令一般規定(第 5 條至第 9 條)下的不公平。 "只有當系統要求消費者提供經濟補償(無論數額多少)以獲得主要來自其他參與者進入該系統的收入時,基於金字塔原則的計劃才被視為不公平的商業做法,而不是來自其銷售或消費的產品」(238)。 一家國家法院發現,一名貿易商讓他的客戶很難終止與他的服務合同,以至於他們經常陷入事實上的自動續約合同,這是一種激進的商業行為 (227)。 預算編制 攻擊性是一種商業行為,在其事實背景下——考慮到其所有特徵和情況——騷擾、脅迫——包括使用身體暴力——或透過未經授權的影響,實際上或可能嚴重限制普通消費者的選擇或行為自由。 根據第 7 條第 four 設立公司 款 e) 點,購買邀請中也必須提及撤銷權或終止權的存在。
合約沒有明確提及消費者有14天的時間退出合同,而是僅提及了國家法律的相關條款,使用了不明確和誤導性的語言(165)。 對於外部硬碟、USB 隨身碟、手機和平板電腦等 IT 產品來說,儲存空間或記憶體是決定性特徵。 消費者保護機構對一名貿易商提起訴訟,該貿易商宣傳的 IT 產品的儲存位置與其實際儲存位置有顯著差異 工商登記 (156)。 同樣,一個消費者組織根據對各種品牌 IT 設備的研究提起了集體訴訟,該研究顯示廣告中的記憶體與實際記憶體之間的平均差異為三分之一。 消費者保護機構已對一名貿易商提起訴訟,該貿易商謊稱其消費貸款利率是市場上最低的。 此外,該交易商在廣告中歪曲消費者無論其信用度如何都會獲得貸款(155)。 然而,商家不能對某些消費者對其商業行為的所有可能解釋或消費者對此的反應負責。 「可信度」的概念涉及那些可能更傾向於相信給定陳述的消費者群體。 這個概念是中立且視情況而定的,因此它的目的是保護該群體的成員,無論出於何種原因,這些成員更容易受到某些商業行為的影響。 在誤導性尿布廣告假設過敏與零售商的尿布之間存在聯繫的情況下,國家法院認定普通消費者是幼兒的父母,他們對過敏沒有特殊的了解(143)。
無法選擇提供該服務的服務提供商,並且該服務提供商根據用水量開出基於成本回收的、透明和非歧視性的費用,並且該消費者知道上述公寓已連接到公共供水網絡和供水服務需收費(49)。 成員國可以根據《消費者權利指令》第 5 (4) 條中包含的最低協調條款,對現場銷售引入額外的合約前要求。 第 3(6) 條要求成員國向委員會通報其已通過的國家立法及其後續修正案,以便委員會可以在單獨的網站上輕鬆向消費者和貿易商提供此資訊 (8)。 我們可能儲存資訊的伺服器和資料庫可能位於您造訪本網站、其他頁面或服務的國家/地區之外,並且可能位於與您居住國沒有相同資料保護法的國家/地區。 我們可能會將您提供的個人資訊轉移到境外,但我們僅按照本隱私權聲明收集、處理和使用個人資訊。 我們維護伺服器和資料庫的任何及所有服務提供者均受合約約束,以確保您的資料按照本隱私權聲明進行處理,服務提供者只能按照NCH 台北會計師 的指示行事並實施所有技術和組織措施,以確保您的資料安全。
根據具體情況,也可能違反《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1)(a) 條。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繼續適用,特別是旨在將價格與其他貿易商收取的價格或其他參考價格(例如製造商的「建議零售價」)進行比較的促銷做法。 有關商家須特別注意清楚告知消費者,所顯示的參考價格是比較價格,而非商家先前收取的價格的折扣。 當使用刪除線參考定價等技術時,這一點尤其重要,消費者可能會將其視為同一零售商先前收取的價格的降低。 成員國當局負責根據具體情況評估此類做法是否具有欺騙性或是否符合《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 這種商業行為構成了對《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1)(b) 條以及附件一 (157) 第 eight 點的違反。 國家法院認定,代表另一家公司(即服務提供者)在媒體上投放廣告的公司屬於移植《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國家條款含義內的貿易商 登記工商 (114)。 TFEU 第 34 至 36 條涵蓋了《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和其他歐盟二級法律協調文書未涵蓋的國家措施。 必鬚根據第 1 條進行審查禁止與 TFEU 第 34 條規定的數量限制具有相同效果的措施適用於成員國頒布的所有能夠直接或間接、實際或潛在阻礙聯盟內部貿易的貿易規則 (90)。 有關這些條款應用的進一步指導,請另參閱 TFEU 第 34-36 條。 儘管貿易商已遵守定價指令的要求,但根據具體情況,此類做法可能構成違反《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1)(d) 條)的行為。 相反,被發現違反了價格標記指令的降價規則(在定義和顯示“先前價格”方面)的交易者也可能被發現違反了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
相反,法院並未直接裁定使用《不公平合約條款指令》含義內的不公平合約條款是否構成《不公平商業慣例指令》含義內的不公平商業行為。 然而,可以說,使用這種對消費者沒有法律約束力的不公平合約條款,在某些情況下可能與不公平商業行為的識別有關。 特別是,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 條,如果它導致有關合約雙方權利和義務的虛假資訊或導致普通消費者受到欺騙,則可能是欺騙活動的跡象。 此外,與《不公平合約條款指令》第 4(2) 條和第 5 條的規定相反,在重要資訊的透明度方面,必須考慮使用措辭不明確和易於理解的不透明合約條款。 此外,使用不公平合約條款可能表示交易者未達到不公平合約條款指令第5條規定的專業謹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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