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counting011c (278)
在歐盟創辦公司的一種有吸引力的方式
第 12 條要求成員國授權國家法院和當局要求貿易商提供事實主張正確性的證據。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6(2)(c) 條明確了《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對欺騙性「雙重品質」行銷行為的適用,並為國家消費者保護機構處理此類欺騙性行為提供了更明確、更具體的法律依據。 本指南取代並廢除了 2017 年委員會關於將(原始)不公平貿易行為指令應用於「雙重品質」食品的通訊 (178)。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中的許多條款防止貿易商不公平地利用消費者對自律規範的信任。 該指令並未包含有關行為準則有效性的具體規則,但它基於這樣的假設:有關貿易商會員資格或自律機構推薦的誤導性聲明可能會扭曲消費者的經濟行為並削弱消費者對商品的信心。 首先,第 6(2)(b) 條要求交易者遵守他們認為對自己具有約束力的商業通訊行為準則。 慈善機構或其他道德組織可能有資格成為不公平交易行為指令下的交易者,這取決於它們是否開展商業活動(例如銷售符合某些道德標準的產品)。 作為交易者,他們必須遵守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與其交易活動相關的規定。 例如,有關產品原產地或道德方面的資訊不得具有誤導性。 該條例第6條第(1)款的條件,例如,如果誤導性廣告針對歐盟消費者並損害了歐盟消費者的集體利益,則適用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 根據該法令第 6 條第 four 會計 設立公司 款的規定,法律選擇協議不得偏離適用的法律。
特別突出,而半年費根本不顯示或僅以不太明顯的方式顯示,確實誘導普通消費者做出原本不會做出的交易決定的否則(213)。 《電子通訊資料保護指令》(86) 台北的會計師 澄清並補充了《一般資料保護規範》中有關電子通訊領域個人資料處理的規定,因為它促進了此類資料以及電子通訊設備和服務的自由流動。 根據《航空航班運行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任何形式向公眾提供或公佈的機票價格和運價必須附有相關條件。 在柏林航空案判決(405)中,法院也強調,《航空服務運營條例》第23 公司設立 條第(1)款要求,線上預訂系統有義務在航空價格發生變化時向消費者表明應支付的最終價格。 除此之外,套餐旅行指示規定了貿易商必須向旅行者提供的合約前信息,包括有關套餐中所含服務的具體信息以及套餐的總價格(含稅)以及所有附加費用(如適用),成本和其他費用一起。 根據該指令,貿易商還必須明確告知旅行者所提供的服務是否被視為旅行套餐或僅被視為一組保護級別較低的旅行服務,並且他們必須提供適用於相關概念的保護級別的信息具有標準化資訊。 如果意見領袖因推薦而獲得任何報酬,包括付款、折扣、合作協議、來自附屬連結的百分比收入、免費產品(包括主動提供的禮物)、旅行或活動邀請等,則視為存在商業元素。
有關我們如何收集和使用這些信息的更多信息,請參閱我們的 Cookie 政策。 一方面,與產品促銷、銷售或服務密切相關的貿易商做法與適用於產品本身的做法(例如,許可提供者可以頒發大學學位)。 消費者沒有機會提前閱讀一般條款和條件這一事實本身並不表明存在攻擊性行為。 登記公司 如果國家規定禁止預售期間降價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經濟利益,則不能與該指令一致。 除某些例外情況且不考慮具體情況的國家法規普遍禁止賣方向消費者提供連結報價,這違反了該指令。 (424) 例如,就金融服務而言,銀行業的具體資訊要求(例如在德國向第三方發放擔保貸款或在西班牙宣傳貨幣兌換服務)、投資服務、保險或金融中介機構。 就房地產而言,資訊要求涵蓋房地產購買、交易本身、房地產經紀人和建築合約。 公司登記 (399)關於航空運輸,《航空航班運行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可選附加費必須在每次訂票流程開始時以清晰、透明、清晰的形式顯示,並且客戶決定是否接受它們。 房產價格,包括增值稅和所有不可避免的費用,例如銷售人員或代理人的佣金,是第 7(4)(c) 條規定的重要資訊。 根據第 6(1)(a) 和 (b) 條以及第 7(4)(a) 條,房產的建築面積可被視為重要資訊。 他們購買房地產是為了出租並收取租金,而不是投資金融產品時所獲得的利息。 這就提出了「消費者」的概念如何適用於房地產購買者的問題。
C) 會計信息系統 點中定義的條件適用於有關貿易商過去相同或不同的違反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行為。 成員國必須確保各主管公共執法機構之間真誠地進行協調。 在由不同機構負責執行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和部門立法的成員國中,各機構應密切合作,以確保各自對同一貿易商和/或商業行為的調查結果保持一致。 因此,除了《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4) 條中有關購買邀請的資訊要求外,還適用《服務指令》第 22 條中包含的資訊要求。 至於國家規定必須經地方行政主管機關許可才能公佈銷售情況,法院指出,移交法院默認承認本案所涉條款是為了保護消費者,而不僅僅是為了保護消費者利益。 關於禁止獎金銷售的國家規則,法院澄清,《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排除了旨在實現消費者保護和其他目標(例如新聞多元化)的全國範圍內對獎金銷售的一般性禁令(11)。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2(c) 和(d) 條、第3(1) 條和第6(1) 條中包含的定義以及整個指令均不包含任何表明交易者的活動或不作為應具有重複性,或應該涉及多個消費者。 不能援引《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特別是其附件一的第 eleven 台北會計師記帳士 點來對付報紙出版商。 一個相關的問題是開發令人上癮的電子介面,其遊戲內容包含賭博元素,例如老虎機、一些戰利品盒/驚喜盒或賭注。 公司登記 一些成員國認為此類元素受賭博立法的約束,這可能需要超出《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377) 的額外要求,例如許可批准或完全禁止在遊戲中使用賭博元素。
關於“購買邀請”,《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台北會計師 7(4) 條認為某些資訊是“相關的”。 這意味著,如果情況不清楚,貿易商必須向消費者提供此資訊。 例如,對於食品的各個成分,無法事先確定根據「顯著」和「不顯著」偏差的分類。 台北會計師記帳士 相反,偏差的「重要性」構成了「雙重品質」分銷實踐對普通消費者影響的逐案評估的一個組成部分。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2)(c) 條在這個意義上使用該術語,即根據對普通消費者的影響。 國家法院裁定,發送模仿其他貿易商商標(名稱、標記和發票設計)的發票並給人留下該其他貿易商提供服務的印像是一種不公平的商業行為。 這也違反了《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附件一第21點(在廣告材料中發送發票或其他類似文件來表達付款要求,這給消費者留下了他已經訂購了廣告產品的錯誤印象)( 173)。 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附件一(「黑名單」)第22 點,特別禁止虛假陳述或製造虛假印象,顯示交易者的行為並非出於與其自身貿易、業務、手工藝或其他目的有關的目的。
貿易商未能在購買邀請中提供其郵寄地址和身分詳細資訊可能違反《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4)(b) 條。 此外,《消費者權利指令》第 6(1) 條和《電子商務指令》第 5(1)(c) 條要求線上貿易商提供便於消費者與其聯繫的資訊。 上述指示的規定被視為《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5) 條意義內的重要訊息。 此外,《一般資料保護規範》和《電子通訊資料保護指令》中所包含的資訊要求可能符合《不公平商業慣例指令》第 7(5) 台北會計師記帳士 條規定的重要資訊。 個人資料、消費者偏好和其他用戶生成的內容具有經濟價值,並且通常與第三方共享。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示》(和《消費者權利指令》)要求有關第三方賣家狀態的資訊必須基於該服務提供者的聲明,然後在線市場將其轉發給消費者。 這種做法與電子商務指令的禁止規定一致,即當電子商務指令的相關條款適用於線上市場時,不能對線上中介機構施加一般監控義務。 然而,這並不影響線上市場在非法內容方面的義務,例如需要對引起平台注意交易者特定欺詐性報價的報告採取行動(344)。 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公司設立 7(4) 條,並在根據《消費者權利指令》簽訂合約之前,必須在購買邀請中提供有關產品「基本特徵」的資訊。
本條的這一部分適用於參與這些欺騙活動的專業人士和消費者,只要他們可以被視為「代表交易者或為了交易者的利益行事」。 然而,它不適用於貿易商,尤其是在線平台,這些平台提供消費者評論的空間和訪問權限,而無需參與消費者評論的提交(發布)。 資金管理 公司登記 許多線上平台和個人貿易商為消費者提供了向其他消費者告知他們對不同產品或貿易商的體驗的機會。 線上市場、搜尋引擎、專業旅遊評論網站、比較工具和社交媒體通常提供評論的機會。 會計 因此,提供消費者評論的貿易商必須採取合理且適當的措施,以確保它們反映消費者對特定產品的真實體驗。 「評估」一詞應廣義地解釋為包括與等級評級相關的實踐。
現有行李規定的變更必須仔細傳達給消費者,以避免欺騙,特別是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1)、(4) 和 (5) 條。 一般消費者可能對行李政策中包含的內容有合理的預期,例如,機票價格包括重量和尺寸符合合理要求的標準隨身行李(407)。 關於對消費者的排名透明度的新規則(在《消費者權利指令》和《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中)以與 P2B 公司登記 法規類似的方式定義了「排名」的概念。 P2B法規要求平台將平台的企業對企業合約條款告知其企業用戶,或在合約簽訂前的階段提供該資訊。 如果《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涵蓋的線上平台不符合這些專業謹慎要求或以其他方式不公平地向用戶做廣告、銷售或提供產品,則可能違反歐盟消費者保護法。 他們不能為自己的商業行為援引《電子商務指令》規定的中介機構的責任豁免權,因為這種豁免權僅適用於應第三方請求儲存的非法資訊。 公司設立 由於《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規定的專業謹慎義務,平台必須採取適當措施(無需承擔一般監控或事實調查義務),以使第三方貿易商能夠遵守歐盟消費者保護和行銷法律。
與競爭產品或貿易商相比,該標準應顯示出明顯的環境效益,並且應易於公眾取得。 標籤可能需要進一步限定,以突出標籤的含義和關鍵標準(例如,強調用水是給定產品最相關的要求)。 商家還應考慮第三方驗證,以確保標籤的真實性和相關性。 標籤的私人性質和意義或意義(如果適用)也必須向消費者明確。 最後,此類標籤不能與其他標籤混淆,例如公共標籤系統或競爭對手系統中使用的標籤。 在一項涉及遊戲社群的線上交易活動中,孩子們在其中打扮虛擬娃娃,促使孩子們「購買更多」、「在這裡購物」、「立即升級」和「升級到超級明星」。 國家法院禁止這種做法,因為這些言論構成了附件一第 財務報表 28 點中對兒童的直接上訴 (264)。 財務策略 如果資料控制者將個人資料用於行銷目的(例如服務使用者的姓名和/或地址或與可識別人員相關的其他資料),則表示根據歐盟資料保護法處理此類資料。 所產生的一次性初始成本,例如購買和調試特定設備的成本,與附件一第 合格會計師 20 點含義中的“無需訂閱而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是“免費”的”聲明並不矛盾。
不是招攬購買的商業傳播的一個例子是宣傳商家「品牌」而不是特定產品的廣告(即品牌促銷)。 一旦對產品進行口頭或視覺參考,「產品特徵」總是會出現。 不同的解釋可能會鼓勵貿易商提供一般性產品描述或省略其商業報價中的信息,以避免《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4) 條的信息要求。 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6條的一般規定,在不同成員國銷售具有不同成分或性質的相同商品,如果這種行銷可能影響交易者的交易決策,則具有誤導性,因此不公平,應被禁止。 交易決策測試是《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所有主要不公平商業行為條款(即第5條至第9條)的基石和先決條件。 國家法院的一些判決特別提到了《不公平商業慣例指令》對誤導性原產地主張的適用。 企業合併 第 台北會計師記帳士 5 條第(2)款規定了一個一般條款,定義了兩個關於商業行為是否被視為不公平的累積條件。
一家領先的報紙與一家電信供應商合作,資助該報紙的一個名為「數位生活」的特定版塊。 本專欄及其所有資料,包括電信服務供應商推出的產品廣告,均以報紙的編輯內容出現;公眾只能透過謹慎註明的「與…合作」文字來了解所提供資料的商業性質,其後是電信服務提供者的商標。 這種做法被發現違反了《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194) 附件一第 eleven 點。 歐盟食品法與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同時適用,也可能與「雙重品質」案件相關,因為它們似乎主要發生在食品業。 如果顯示的建議零售價過高且不切實際,並且給消費者留下比實際折扣更大的印象,則可能違反《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1)(d) 條。 法院(133)確立的交易裁決的廣泛概念允許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適用於貿易商的不公平行為不限於誘導消費者簽訂銷售或服務合約的各種情況。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一般條款(第5 條至第9 條)涉及不公平、欺騙性和侵略性的商業行為,這些行為能夠扭曲消費者的經濟行為,從而實際上或可能誘使他們做出他們不會做出的交易決定。 根據第3(1)條,商業行為不僅發生在行銷和銷售或服務階段,也發生在交易結束後(售後階段),這可能屬於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範圍。 因此,根據第 工商登記 2(b) 條以及關於責任和製裁的國家法律,一個貿易商可能與另一個貿易商代表前者違反《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而承擔連帶和個別責任。 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13(3) 和 (4) 條徵收的罰款須遵守第 13(2) 條規定的共同條件,特別包括「侵權」。 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嚴重程度和其他相關特徵,主管機關或法院在特定案件中實際處以的罰款可能低於上述最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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