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歐盟創辦公司的一種有吸引力的方式 在所有情況下,當我們首次嘗試與您聯繫時,我們都會提供與您的請求或投訴相關的更多詳細信息,包括後續步驟及其時間要求。 第 11 條與不為類似第 10 條所提及的行為準則提供法律約束力的國家法規並不衝突。 國家立法允許僅在主管行政機關許可的情況下公佈最終銷售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消費者,而不僅僅是為了保護競爭對手和其他市場參與者。 即使消費者可以透過多種方式獲得獎品,甚至是免費的,這種做法也是被禁止的。 為了將商業通訊歸類為購買邀請,它不必包含實際的購買機會或在產品附近展示並同時看起來是這樣的機會。 該指令的全面協調性質與全面禁止連結優惠的國家法規相悖,即使此類國家法規提供了更高水準的消費者保護。 (360) 例如,國家廣告自律機構就與意見形成行銷相關的揭露的具體考慮因素和範例提供了額外的自律指導。 (52) 93/13/EEC 指令第 3(1) 條。 (4) 指令第 4 工商登記 條和第 公司登記 (5)、(12) 和 (13) 條。 報價必須明確說明可以選擇的額外服務的價格和詳細信息,特別是個人豁免選項,在此基礎上減少發生損壞時需要支付的金額,以及主要是駕駛員仍需要支付的費用。 根據附件一第 記帳士 29 點,銷售預裝和啟動服務的 SIM 卡,而服務提供者沒有向消費者提供有關這些服務及其費用的充分信息,可能會被歸類為禁止的主動銷售行為。 如果貿易商未能提供根據現有歐盟法律文書的最低要求條款授權的國家規定所要求的信息,這並不構成重大信息的遺漏,因此不構成指令含義內的誤導性遺漏。 會計服務 (367) 例如,《一般資料保護規範》不允許使用預先勾選的方格來表示同意處理個人資料。 同樣,電子隱私指令要求最終用戶同意在其終端設備上放置 cookie 和其他標識符,除非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 此外,一旦給予同意,就必須能夠像給予一樣容易地撤回同意。 消費者保護機構將這種商業行為歸類為欺騙性行為,因為投資者獲得的有關所提供金融產品的資訊不充分且具有誤導性(159)。 第 6(1)(c) 條和第 6(1)(f) 條涉及有關交易者和銷售過程性質的不同資訊。 設立公司 這也可能包括貿易商錯誤地聲稱或暗示他們有權在產品被選擇性分銷網絡覆蓋時銷售該產品的商業行為。 例如,此做法可能涉及一般消費者,或此做法針對的是一般消費者(第 5 條第 公司登記 (1) 款的 b 點),但同時,此做法也可能針對一群弱勢消費者。 一般來說,評估應該考慮實際接觸到的消費者,無論他們是否是商家想要接觸的消費者。 商家透過提供線上用戶評論來篩選負面評論的商業行為,即使相關交易決策涉及消費者而非被迫刪除或不發布負面評論的消費者的決定,也可能構成欺騙行為或省略。 商業實踐“可能與產品的促銷直接相關”,例如透過“提供在特定時期內可以以有吸引力的價格獲得該產品的資訊”(122)。 根據現有的判例,當商業行為不再與產品的推廣有直接關係時,很難界定界線。 歐洲法院在 Bankia 案 (65) 的判決中回顧,根據《合約不公平條款指令》審查合約條款公平性的國家法院,甚至可以依職權評估商業合約條款的不公平性。 會計師 此類資訊要求通常比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下的資訊要求更為具體。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規定,其他歐盟立法中與商業通訊相關的資訊要求是「重要的」。 兩項規定之間存在衝突,或其他歐盟立法的內容與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相關規定重疊,例如透過更詳細地規範相關行為和/或將其應用於特定部門(20)。 會計事務所 該指令違反了一般禁止虧本銷售商品或虧本銷售商品的國家規定,並且該規定允許基於不包含在不公平商業行為中的標準的原因偏離該禁令指示。 即使其他歐盟立法也適用於特定情況,也不排除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適用。 除了分時度假指令提供的保護之外,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也為消費者提供保護。 除具體規則外,有關有組織旅行形式的指示並不妨礙將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適用於旅行套餐和旅行服務團體。 攻擊性行為可能包括其他國家立法(例如合約法或刑法)已涵蓋的行為。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為此增加了一層額外的保護,可以透過公共執法手段激活,無需刑事或民事訴訟。 第 7(4)(c) 條要求貿易商在其購買邀請中註明完整(或最終)價格。 最終價格必須包括在要約發佈時不可避免且可預見的適用成本和稅金。 該指令也適用於涉及使用演算法、自動決策和人工智慧(AI)等技術的實踐和產品。 這包括商家在廣告、銷售和售後階段向消費者應用的所有 B2C 實踐,例如使用追蹤和定位技術、演算法個人化、動態優化和共享帳本技術。 此類附加資訊有助於確保遵守第 會計服務 7(4)(a) 條(就購買邀請而言);這一點禁止以「模糊、不可理解、不明確或不及時的方式」提供有關「產品的基本特性」的重要資訊。 不能指望一般消費者了解各種公共和私人行為準則、標籤計畫、認證或標誌的含義或重要性。 貿易商必須告知消費者這些要素以及相關聲明的相關特徵,並參考從哪裡可以獲得有關認證的所有信息,包括認證是否由第三方進行。 會計 貿易商還必須確保消費者有機會以可訪問且清晰的方式獲取其他信息,例如在聲明附近或信息部分中放置的鏈接。 例如,貿易商必須告知消費者有關展示標誌的私人認證計劃。 一位經銷商在網路和報紙上發起了一項廣告活動,購買兩個新輪胎即可免費獲得兩個輪胎。 事實上,該活動中的兩種輪胎的價格是先前零售價的兩倍。 根據國家主管機關的規定,附件一 (257) 第 20 點禁止這種與購買相關的促銷活動。 根據個別調查,公佈交易者的商號可能足以滿足第 7 條第(4)(b)款關於交易者身分的要求。 國家法院發現,理性的消費者不會懷疑並且傾向於相信提供給他的資訊是真實和準確的。 合理行事的消費者沒有義務進行進一步的研究以查明發送給他的訊息的真實和完整內容,除非訊息的發送者敦促他這樣做,或者有強烈的跡象表明這種義務文字內容(142)。 此外,針對一名消費者的不公平商業行為可能會導致另一名消費者做出原本不會做出的交易決定。 國家法院認定,通知違約客戶他的名字將作為未付款客戶在當地媒體上公佈,構成一種侵略性商業行為 (129)。 追債活動應被視為售後商業行為,因為追債活動與產品的銷售或服務直接相關。 沒有客觀理由根據交易者是否透過專業機構外包收債來區分評估。 賣家是否有資格成為「經銷商」或消費者,必須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評估。 在 Kamenova 案件中,一個人在網站上發布了總共 8 會計事務所 個各種新舊物品的銷售廣告 (117)。 法院認為,銷售的目的是為了獲取利潤,或者自然人同時在線上平台上發布數個提供新貨和二手貨出售的廣告,這一事實本身並不足以將該人認定為「商人」。 國家法院在決定法律地位時必須考慮各種非詳盡和非排他性的條件。 法院強調了《憲章》第 forty seven 工商登記 條關於訴諸司法的權利對於歐盟關於消費者可用補救措施的指令所規定的消費者權利的重要性。 在 Instagram 公司設立 上,一位意見領袖宣傳了他擔任執行長、主要股東和唯一董事會成員的一家公司的產品。 調查發現,相關Instagram貼文具有誤導性,因為一般消費者不清楚其商業意圖。 一篇宣傳魚油的貼文間接聲稱可以增強免疫功能,從而預防 Covid-19。 在沒有證據支持此類說法的情況下,這篇文章被認為具有誤導性和攻擊性 (363)。 第二個要素是針對包括線上平台在內的貿易商而言,他們在社群媒體上提供消費者評論或推薦並歪曲它們,例如僅徵求和發布正面評論並撤回負面評論。 如果交易者不是透過打字而是透過口頭命令(「數位助理」)在電子介面上進行搜索,則提供資訊的義務也適用。 在這種情況下,該資訊還必須在交易者的網站/應用程式「電子介面的特定部分」上提供。 預設排名參數的描述可以保持通用並且不需要針對每個搜尋查詢以自訂的方式顯示(347)。 台北會計事務所 也明確指出,它必須出現在電子介面的特定部分中,可以從提供報價的頁面直接輕鬆地存取該部分。 如果貿易商充分告知消費者全價或價格計算方式,《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本身並不禁止貿易商進行價格歧視。 除了意見領袖和品牌的義務外,用於促銷活動的網路平台還須遵守《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規定的專業謹慎義務,如前幾節所述。 這包括採取適當措施使第三方交易者能夠遵守歐盟法律規定的義務的義務,例如在平台介面上提供具體且適當的揭露方式 (364)。 公司登記 因此,這些規定也適用於嚴格意義上不涉及產品或特性,但其主要目的是評估貿易商在提供或銷售產品時的品質和表現的評估。 台北的會計師 如果在這個框架中,對「貿易商」績效的評估被用作促銷其產品的手段,那麼這些評估也可以被認為對於消費者在就給定貿易商的產品做出交易決策時至關重要。 具體地,如果評論是基於諸如產品品質、可靠性或交付速度之類的參數來評估商家,則這樣的評論可以針對商家的產品的促銷或與商家的產品的促銷交織在一起。 因此,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新規定可能適用於這些評估。 需要強調的是,這項規定是對消費者網上購物的資訊要求,以促進清晰度。 自我聲明可以很好地表明賣家的法律地位,但它不能取代「商家」的定義,仍必須按照規定的要求適用。 在這方面,應參考《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附件一第22條,該條禁止貿易商冒充貿易商。 該禁令適用於根據新的揭露規則錯誤或不準確地報告非商家品質。 《不公平合約條款指令》適用於所有經濟活動部門的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合同,這意味著它可以與歐盟法律的其他條款同時適用,包括其他消費者保護規則,例如《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 (80) 數位服務立法提案基於《電子商務指令》第 12 至 15 條。 將取代文章擬議的規則不會影響消費者保護法(數位服務監管提案第 1(5)(h) 條)。 這些貿易商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對消費者承擔的專業謹慎義務不同於《電子商務指令》第 14 條中規定的針對服務非法儲存資訊的免責制度,同時也是其補充。 電子商務指令第 15(1) 條也禁止成員國對此類託管提供者施加監控儲存資訊或積極參與事實調查的一般義務。 《不公平商業行為政策》適用於平台和商家利用平台向消費者推銷產品的商業行為。 根據個人評估,平台業者可以出於與其業務相關的目的行事,例如,他對賣家和用戶之間的交易收取佣金、提供額外的付費服務或透過定向廣告賺取收入。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 條意味著消費者應該能夠相信貿易商所提出的環境聲明。 因此,為了不產生誤導,環境聲明必須真實,不得包含虛假訊息,並且必須以清晰、具體、準確和明確的方式呈現。 交易者違反《一般資料保護規範》和《電子通訊資料保護指令》並不總是意味著該行為也違反了《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 在實踐中,線上中介服務提供者可以使用基於P2B規則向其業務用戶提供的更詳細的資訊來開發面向消費者的排名參數描述。 委員會發布了根據 P2B 法規對透明度進行排名的指南 (348)。 這些關於線下中介機構在商品符合性方面的責任的司法結論可能與歐盟法律規定的其他中介機構和貿易商的其他義務相關,包括在線環境中。 項目管理 特別是,如果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線上中介機構根據(擬議的)合約表現為交易者,則可以對交易者與合約前資訊或合約履行相關的義務負責。 2021年,執法機關對某網路遊戲業者和多家網路輿論機構違反附件一第28條規定的行為處以罰款。 該遊戲在多個線上管道上進行推廣,鼓勵兒童和青少年透過付費簡訊與動物角色互動。 此外,罰款還考慮了商人和影響者的欺騙行為,他們沒有相應地標記某些廣告和促銷活動,並欺騙消費者觀看廣告(270)。 編製附件一清單的目的是讓執法者、貿易商、行銷專業人士和消費者認識到某些做法,並對其提供更直接的執法回應。 如果能夠證明經營者使用了列入黑名單的貿易行為,國家執法部門無需進行專門調查(即不需要審查該行為對普通消費者經濟行為的影響)採取行動並制裁這種做法。 法院區分了這種情況和 Wind Tre 案件,並發現用水需要有意識的消費者行為,並且普通消費者可能會意識到家庭已付費連接到公共飲用水供應網絡(232)。 相反,法院並未直接裁定使用《不公平合約條款指令》含義內的不公平合約條款是否構成《不公平商業慣例指令》含義內的不公平商業行為。 公司設立 然而,可以說,使用這種對消費者沒有法律約束力的不公平合約條款,在某些情況下可能與不公平商業行為的識別有關。 特別是,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 條,如果它導致有關合約雙方權利和義務的虛假資訊或導致普通消費者受到欺騙,則可能是欺騙活動的跡象。 此外,與《不公平合約條款指令》第 4(2) 條和第 5 條的規定相反,在重要資訊的透明度方面,必須考慮使用措辭不明確和易於理解的不透明合約條款。 此外,使用不公平合約條款可能表示交易者未達到不公平合約條款指令第5條規定的專業謹慎要求。 此類做法很容易識別,因為它們經常涉及犯罪和/或不誠實的市場參與者。 此類做法通常也嚴重違反優先於 UTP 公司登記 指令的其他更具體的法律。 2020年,國家當局對兩家約會網站的經營者處以罰款,因為這些網站的訂閱模式不符合《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 當局發現,雖然這些網站的使用被宣傳為免費,但基本服務(例如聯絡用戶)是收費的,因此消費者在訂閱、續訂和費用方面獲得了誤導性資訊。 此外,大量的消費者投訴及其處理不力表明,貿易商不願意改變其溝通方式(222)。 因此,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5) 條,線上交易者的電子郵件地址可能被視為重要資訊。 這些資訊必須易於找到(即不僅在一般條款和條件中),而且必須能夠直接且持續地存取。 這種差異對於《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和《消費者權利指令》之間的互動尤其重要。 負責執行 UTP 指令的國家當局在與「雙重品質」相關的潛在誤導性執法實踐中進行的調查通常是根據歐盟食品法的要求,基於產品成分的信息,包裝 (187)。 資金預算